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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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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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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年份:
113年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35. 民法上的物,不僅具有自然屬性,並具有法律屬性,其特性包含:須為有體物、須存在 於人身之外、須能為人力所實際控制和支配、須能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等,請問 下列哪一選項不屬於民法所稱之「物」?
(A)一瓶礦泉水
(B)一株菠菜
(C)一隻山羊
(D)藍天白雲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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