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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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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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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年份:
113年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40. 有關民法第20條至24條住、居所之規定,下列選項何者是正確?
(A)一人同時得有兩住所
(B)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C)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仍得依久住之意思的住所地為其住所
(D)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無須隨即為廢止其住所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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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MoAI - 您的AI助手
B1 ·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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