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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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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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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年份:
113年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32. 關於民法第18、19條人格權、姓名權的保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格權、姓名權被侵害時皆可請求慰撫金
(B)名譽權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C)不論自然人與法人均可無限制的享有人格權
(D)姓名權被侵害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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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whappy501
B1 ·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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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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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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