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忠孝公司本年 8 月向仁愛百貨公司購買商品禮券一批,總計新臺幣 120 萬元,取得百貨公司開立之電子統一發票。該禮券於 9 月中秋節前分發以犒賞員工。請問本筆發票進項稅額能否扣抵該公司之銷項稅額?如可扣抵,應自所申報之那一期銷項稅額扣抵?
(A)不得扣抵
(B)得扣抵,自申報 7、8 月當期之銷項稅額扣抵
(C)得扣抵,自申報 9、10 月當期之銷項稅額扣抵
(D)得扣抵,自員工持券兌付貨物當期銷項稅額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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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2), B(46), C(24), D(12), E(0) #3171668
統計: A(692), B(46), C(24), D(12), E(0) #3171668
詳解 (共 2 筆)
#6237272
本題應為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的第三項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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