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者非停止管收之理由?
(A)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難以維持
(B)懷胎5月以上
(C)生產後已滿3月
(D)現罹疾病,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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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61), C(3049), D(46), E(0) #3151143
統計: A(120), B(61), C(3049), D(46), E(0) #3151143
詳解 (共 6 筆)
#5945870
行政執行法§21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C)生產後已滿3月 兩月未滿才對
(C)生產後已滿3月 兩月未滿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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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3560
生產後未滿2個月
(用勞基法 產假兩個月 至少要滿2個月 才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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