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所稱之過失,係以何種注意義務為基準?
(A)一般人之注意
(B)與自己處理事務之同一注意
(C)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D)善意且可知之人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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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0), B(1059), C(3107), D(250), E(0) #1856222
統計: A(1810), B(1059), C(3107), D(250), E(0) #1856222
詳解 (共 10 筆)
#4663736
所以該這麼說嗎?
具體輕過失➩條文以「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表現
抽象輕過失➩條文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or故意或過失」表現
這兩個我太容易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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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4597
32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所稱之過失,係以何種注意義務為基準?
(A)一般人之注意
(B)與自己處理事務之同一注意
(C)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D)善意且可知之人之注意 .
因故意(故意責任)或過失(抽象輕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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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8512
28 依過失程度之標準區分,倘欠缺「普通人」應有之注意義務者,係屬下列何者?
(A)故意
(B)重大過失
(C)抽象輕過失
(D)具體輕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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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596
破題:瞎掰記憶法
抽象輕過失,可以理解成這類過失很抽象不好理解,所以能理解的必然需要專業一點,這類的人在民法上就叫做善良管理人,
為什麼是善良管理人?
民法為了交易安全,通常不保護惡意的人,也會更加保護不知情的善良第三人。
總而言之
民法普遍為了契約自由但又寄望交易安全,希望大家都是善良管理人啦。所以最好大家都是盡到抽象輕過失的注意程度。不要隨便侵權以免要負賠償責任 (民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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