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夜間開車回家,遇到警察臨檢,要求甲吹氣進行酒精濃度檢驗,甲明知酒後駕車,故不願意配合,
遂以手推倒警察乙,並拍掉進行搜證之警察丙手中之攝影機,隨即駕車逃逸,甲應如何論罪?
(A)甲成立二個妨害公務罪,分別論罪
(B)甲以數舉動接續進行而實現一個妨害公務罪,為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C)甲以僅有推倒警察乙之行為成立妨害公務罪,其餘行為不成立犯罪
(D)甲反覆持續實行數個同種類之妨害公務罪,為集合犯,應認為妨害公務罪之包括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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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8), B(3806), C(157), D(975), E(0) #2065311
統計: A(458), B(3806), C(157), D(975), E(0) #2065311
詳解 (共 4 筆)
#3713025
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 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關係,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於此情形,始得依接續犯關係論以包括一罪,否則仍應依其 犯罪具體情節,分別依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處斷,或依數罪 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
而所謂「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 要件之行為,依其犯罪本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通常具 有反覆或繼續之特性,此等反覆或繼續實行之行為,在自然 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 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是否為 「集合犯」,在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之本來意涵、實現 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 社會通念;而在主觀上則應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 ,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4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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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728
集合犯:
犯意單一,且必然反覆,法律上僅將其評價為一罪。
例如:刑法144投票行賄罪、刑法231媒介性交罪、刑法268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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