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某甲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仍駕車上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5 毫克),不慎撞死路人乙,甲見狀逃離現場。甲成立的罪數為何?
(A)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過失致人於死罪及肇事逃逸罪,為想像競合犯
(B)構成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及肇事逃逸罪,2 罪數罪併罰
(C)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過失致人於死罪及肇事逃逸罪,此 3 罪數罪併罰
(D)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過失致人於死罪及肇事逃逸罪,不能安全駕駛罪及過失致人於死罪為想像 競合犯,再和肇事逃逸罪數罪併罰
統計: A(775), B(2957), C(1264), D(1339), E(79) #2065316
詳解 (共 10 筆)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3776 號 刑事判決
駕駛人之肇事逃逸,係在其過失行為發生之後,為規避責任,另行起 意之另一行為。==>數罪併罰
某甲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仍駕車上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5 毫克),不慎撞死路人乙,甲見狀逃離現場。甲成立的罪數為何? 這題答案還是B喔
刑法185-3不能安全駕駛罪
實務通說採客觀處罰條件說,酒測值只要超標就該當本罪既遂
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
釋字777認為,客觀構成要件之肇事,解釋上包括無過失的情況,文義有違明確性
本題甲客觀上不慎撞死路人乙,造成乙死亡後又離開現場,主觀上知道自己撞了人(甲見狀逃離現場),有認識到造成乙死亡之事實,具備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參照大法官釋憲777,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沒有說不明確 客觀構成要件),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起失其效力。
因此本題的甲是故意肇事逃逸,並不是無過失的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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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個題目就是釋字777解釋的例子
107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
甲駕車返家途中遭後方同向機車追撞,機車騎士倒地受傷,甲下車察看後,認為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而且甲的傷勢很輕,未待警方到場就自行駕車離去。經機車騎士報警,警方於 10 分鐘後,在某路口將甲攔停,當場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75 毫克,甲坦承開車上路前有食用含酒精成分之燒酒雞。 關於甲的上述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肇事責任鑑定結果認為甲並沒有行車過失,甲駕車離去仍然成立肇事逃逸罪
回6F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85-3不能安全駕駛罪本身有構成要件加重了,不需要再重複評價過失死罪。
想像競合是指一行為觸犯數法益,生命法益在185-3已經評價過了,再套一個過失致死就會重複評價了。
參照大法官釋憲777,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起失其效力。
可能要修改一下選項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