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某派出所所長甲因議員 A 致電關切其友人的酒駕違規案件,立即去電要求現場執行酒駕臨檢之警員
乙開立較輕違規事項罰單,甲乙電話中討論一番,乙隨即聽從之。關於前述甲、乙的行為,下列何
者正確?
(A)甲、乙成立偽造公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湮滅罪證罪
(D)甲、乙成立湮滅罪證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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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5), B(4267), C(105), D(291), E(0) #2065317
統計: A(745), B(4267), C(105), D(291), E(0) #2065317
詳解 (共 10 筆)
#4383393
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一般人登載不實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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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211
別浪費鑽石看最佳解....
14
0
#5329033
回樓上:
己手犯行為人自己必須直接並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構成的犯罪,不得假借他人之手實行。
行為人所長,此得論教唆或幫助
個人見解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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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5608
同樓上,我也有一樣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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