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為警員,某日查獲現行犯 A 男(成年)與 B 女(15 歲)從事性交行為,經逮捕 A 男後,將 2 人 帶回警局,途中 B 女再三表明係出於自願,並未受害,甲受 A、B 之苦苦哀求,認事態非重,於留 下 A、B 人別資料後,容 A、B 自行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就 B 部分,犯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罪
(B)甲就 A 部分,犯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之縱放罪
(C)甲就 A 部分,犯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罪
(D)甲不構成任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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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 B(411), C(4329), D(1154), E(0) #2065314

詳解 (共 10 筆)

#3999276

因B女為15歲,故A成立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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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8205

B女自願跟A男發生性關係 非強制性交罪 A男應成立刑法第227條(幼年男女性交及猥褻罪)

法條只處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 就是只處罰跟年幼男女性交的人(A男) 該年幼男女不被處罰(B女為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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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人還處在身心發育階段,無法在有關性的自主意願做出理性成熟的決定,為了保護他們的性自主權,因而制定刑法第227條規定,實務上稱為「準強制性交罪」,所以即使未滿16歲之人表示性交行為是出於自願的,仍會被認定是受害者

 

B女是被害者 不是犯罪行為人 非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因此放走他並不成立刑法第163條第一項之罪

6113e0f117e9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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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929
未滿十六歲就是不能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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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5185
因B女僅15歲~~故A男觸犯刑法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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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1646
這題真的很心機 題目看太快法條對就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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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472
原本題目:35 甲為警員,某日查獲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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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715

A已成年 非告訴乃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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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4420
還好吧 看到有一方(成年) 就已經可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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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0515

(A)放走B沒事,是因為他的相對人已成年了嗎?

既然沒有犯罪,那警員放走他自然不成立公務員縱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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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3222
227是告訴乃論之罪耶 是因為是現行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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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185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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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可與上一題(34)稍作比較。本題A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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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甲就 B 部分,犯刑法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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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7 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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