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為警員,某日查獲現行犯 A 男(成年)與 B 女(15 歲)從事性交行為,經逮捕 A 男後,將 2 人 帶回警局,途中 B 女再三表明係出於自願,並未受害,甲受 A、B 之苦苦哀求,認事態非重,於留 下 A、B 人別資料後,容 A、B 自行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就 B 部分,犯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罪
(B)甲就 A 部分,犯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之縱放罪
(C)甲就 A 部分,犯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罪
(D)甲不構成任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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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 B(411), C(4329), D(1154), E(0) #2065314
統計: A(348), B(411), C(4329), D(1154), E(0) #2065314
詳解 (共 10 筆)
#3999276
因B女為15歲,故A成立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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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8205
B女自願跟A男發生性關係 非強制性交罪 A男應成立刑法第227條(幼年男女性交及猥褻罪)
法條只處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 就是只處罰跟年幼男女性交的人(A男) 該年幼男女不被處罰(B女為被害者)

因為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人還處在身心發育階段,無法在有關性的自主意願做出理性成熟的決定,為了保護他們的性自主權,因而制定刑法第227條規定,實務上稱為「準強制性交罪」,所以即使未滿16歲之人表示性交行為是出於自願的,仍會被認定是受害者。
B女是被害者 不是犯罪行為人 非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因此放走他並不成立刑法第163條第一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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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715
A已成年 非告訴乃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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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0515
(A)放走B沒事,是因為他的相對人已成年了嗎?
既然沒有犯罪,那警員放走他自然不成立公務員縱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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