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所有之 A 地閒置多年,乙未經甲同意,長期堆放木材,甲因旅居國外並不知情。10 年後,甲回國
時,發現 A 地遭乙長期占用,而向乙主張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對乙主張 A 地之所有權,要求乙清空堆置之木材,因為乙已經時效取得
(B)甲得請求乙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C)乙得向甲主張,其係無因管理,對甲無須負賠償之責
(D)乙雖無權占有甲之 A 地,但 A 地本來即為閒置,長期未使用;甲未因乙使用 A 地發生實際損害,
故甲無從對乙為任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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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2774), C(276), D(522), E(0) #3034470
統計: A(254), B(2774), C(276), D(522), E(0) #3034470
詳解 (共 8 筆)
#5679585
萬解
1.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 + 侵權行為
2.已登記所有土地不適用時效取得制度
1.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 + 侵權行為
2.已登記所有土地不適用時效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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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304
無因管理
民法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 乙是長期佔用土地堆放木材 並不是幫甲管理土地,所以不是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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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2000
(A) 甲不得對乙主張 A 地之所有權,要求乙清空堆置之木材,因為乙已經時效取得→甲已登記取得所有權之A地,乙不得時效取得
(C) 乙得向甲主張,其係無因管理,對甲無須負賠償之責→甲得向乙主張,乙係不當得利,對甲須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D) 乙雖無權占有甲之 A 地,但 A 地本來即為閒置,長期未使用;甲未因乙使用 A 地發生實際損害, 故甲無從對乙為任何請求→乙無法律上原因獲得利益,乙本該不得使用他人土地,對甲須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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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481
不好意思,我覺得那個租金應該是算民法182的損害賠償耶?
(民法182: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因為乙在別人家的地放木材,是侵害甲的使用權(無論甲當時是否有使用,使用權依然被侵害了),所以所謂的租金,其實是侵害使用權的損害賠償,這樣解釋對嗎?畢竟不可能返還空地的使用權啊
(民法182: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因為乙在別人家的地放木材,是侵害甲的使用權(無論甲當時是否有使用,使用權依然被侵害了),所以所謂的租金,其實是侵害使用權的損害賠償,這樣解釋對嗎?畢竟不可能返還空地的使用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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