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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94791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94791

年份:109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32 主管機關可依職權將勞資爭議交付調解或仲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資爭議發生後,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
(B)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時,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C)勞資雙方團體協約之協商已逾六個月,且裁決認定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地方主 管機關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後,可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勞資雙方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
(D)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職權 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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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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