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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94791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94791

年份:109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34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後,面試該派遣勞工之行為並非本法所禁止對象
(B)派遣勞工得以要派單位對其面試之行為為由,於提供勞務之日起90日內,向派遣單位提出成立勞動 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時,雙方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
(C)派遣勞工以要派單位面試派遣勞工等特定行為為由,於提供勞務之90日內請求成立勞動契約之意思 表示期限為除斥期間,逾時者請求權當然消滅
(D)因派遣單位之面試行為所擬制成立之勞動契約,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外,直接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 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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