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下列何者為無權占有?
(A)質權人因合法之質權設定占有質物
(B)不動產買受人自行占有買賣之不動產
(C)受贈人因贈與人交付而占有贈與之不動產
(D)出賣人移轉買賣之不動產所有權於買受人後,仍占有該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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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1775), C(173), D(1471), E(0) #2796658
統計: A(115), B(1775), C(173), D(1471), E(0) #2796658
詳解 (共 10 筆)
#5208429
32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下列何者為無權占有?
回復請求權
回復請求權的主體為所有權人,相對人為無權占有。
民法941條(占有有正當之權利)~無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之適用。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結論:
1.基於物權的占有:如基於地上權、質權等而占有他人之物
2.基於債權的占有:如買賣、租賃、使用借貸等而占有他人之物
(A)質權人因合法之質權設定占有質物(O)
民法941條(占有有正當之權利)
(B)不動產買受人自行占有買賣之不動產(X)
由所有權人交付及登記,不是自行占有。
@自行占有,有可能會被告侵占喔!!@
例如:買家萬一被騙,賣家二賣不動產,那就是無權占有。
民法771條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C)受贈人因贈與人交付而占有贈與之不動產(O)
民法941條(占有有正當之權利)
(D)出賣人移轉買賣之不動產所有權於買受人後,仍占有該不動產(O)
民法941條(占有有正當之權利)
例如:賣家正等待法院登記完,才交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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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4530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下列何者為無權占有?
(A) 質權人因合法之質權設定占有質物
(B) 不動產買受人自行占有買賣之不動產 ~ 不動產應經登記移轉,買受人才能佔有。
(C) 受贈人因贈與人交付而占有贈與之不動產
(D) 出賣人移轉買賣之不動產所有權於買受人後,仍占有該不動產 ~ 不動產未經登記等同未完成移轉,出賣人仍可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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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8898
(B) 不動產買受人自行占有買賣之不動產→出賣人尚未移轉登記,買受人無法取得所有權,構成無權占有
(D) 出賣人移轉買賣之不動產所有權於買受人後,仍占有該不動產→出賣人尚未移轉登記,因此出賣人仍具有所有權,不構成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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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5574
這題忘記有二賣的狀況≥≤
真是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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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1066
32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下列何者為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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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質權人因合法之質權設定占有質物
§885Ⅰ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質權人是指占有質物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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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動產買受人自行占有買賣之不動產
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所有權之義務,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交付其物於買受人,即移轉其物之占有於買受人之謂。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占有之移轉得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亦即移轉占有並不以現實交付為限,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均生移轉占有之效力。買受人如先已占有其物,於買賣雙方嗣後達成讓與之合意時,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簡易交付之規定,即生移轉占有之效力。是在土地買賣(不動產)之情形,雖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買受人之占有土地如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非自行占有),無論現實交付抑簡易交付,均具正當權源,原出賣人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或者你也可以這樣想,你只有買賣契約(債權),尚未登記所以未取得所有權(物權),不動產變更所有權的方式是登記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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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贈人因贈與人交付而占有贈與之不動產
基於債之關係而占有他方所有物之一方當事人,本得向他方當事人(所有人)主張有占有之合法權源
贈與是債各,且是單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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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出賣人移轉買賣之不動產所有權於買受人後,仍占有該不動產→不動產是需要登記才生效力,出賣人只有移轉而沒有登記,出賣人仍為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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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原則
不動產以登記為變動的公示方式
§758設權登記(登記生效主義)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ⅠⅠ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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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交付(移轉佔有)
動產以交付為變動的公示方法
§946
Ⅰ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ⅠⅠ前項移轉,準用第76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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