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結婚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代理結婚者,結婚為得撤銷
(B)經法院公證結婚者,結婚即為有效
(C)違反近親結婚禁止之規定者,結婚為無效
(D)有配偶者重婚,重婚為得撤銷
統計: A(94), B(391), C(2504), D(243), E(0) #2796662
詳解 (共 10 筆)
(A)代理結婚者,結婚為得撤銷
身分行為不得代理
(B)經法院公證結婚者,結婚即為有效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C)違反近親結婚禁止之規定者,結婚為無效 (正確)
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D)有配偶者重婚,重婚為得撤銷
民法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民法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B)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C)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D)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family-relationship/539
36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結婚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代理結婚者,結婚為得撤銷
(B) 經法院公證結婚者,結婚即為有效
(C) 違反近親結婚禁止之規定者,結婚為無效
(D) 有配偶者重婚,重婚為得撤銷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法學大意#103197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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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B二人戶政證記)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C近親不得結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D重婚)
(B) 經法院公證結婚者,結婚無效
民法有關婚姻的部分,只有「結婚登記不合要件」、「近親婚」、「重婚」是無效,其餘大部分都是得撤銷,情形較嚴重者,為無效,情形較輕微者,為得撤銷,何種情形為無效,何種情形為得撤銷,各國立法未盡一致。
A) 代理結婚者,結婚為得撤銷:此為錯誤。結婚行為具有高度屬人性,涉及雙方當事人親自締結婚姻關係之意思,不得由他人代理。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此係結婚之形式要件,若由他人代理登記結婚,已違反此一要件,依同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代理結婚未經本人親自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已欠缺法定方式,並非得撤銷,而係無效。此外,若係未經本人同意之冒名頂替或無權代理,更屬違反結婚須雙方當事人合意之實質要件,亦應為無效。選項(A)稱代理結婚為「得撤銷」,與現行民法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
(B) 經法院公證結婚者,結婚即為有效:此為錯誤。依現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之形式要件為「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及「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法院公證僅屬書面形式之一環,並非結婚生效之充分條件。換言之,即使經法院公證,若未完成結婚登記,仍不具備民法第982條所定之方式,依同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該結婚無效。選項(B)稱經法院公證結婚者即為有效,忽略結婚登記之要件,為錯誤敘述。
(C) 違反近親結婚禁止之規定者,結婚為無效:此為正確。民法第983條規定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違反上述禁止規定者,依同法第988條第2款明定,結婚無效。因此選項(C)之敘述正確。
(D) 有配偶者重婚,重婚為得撤銷:此為錯誤。現行民法第985條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違反該規定者,依同法第988條第3款規定,結婚無效。值得說明的是,我國民法就重婚之效力,曾有變革。民國74年6月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重婚僅係「得撤銷」,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而非當然無效。惟自74年6月5日修正生效後,民法第988條已將重婚修正為無效,並刪除第992條得撤銷之規定。現行民法雖於同條第3款但書設有例外:「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此僅係在特定條件下使後婚例外有效,而非將重婚定性為「得撤銷」。因此選項(D)稱重婚為「得撤銷」,與現行民法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
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