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地方民意代表進行補選之正確規定為何?
(A)直轄市議員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三會期,被解除職權,應依法補選
(B)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四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三分之一以上時,應補 選
(C)縣(市)長辭職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2 個月內完成補選
(D)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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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制法80---二會期(B)地制法...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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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