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有關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 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僅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通報
(B)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C)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D)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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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2), B(841), C(159), D(4978), E(0) #556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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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294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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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0979

(A)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僅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通報(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B)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二十四小時)
(C)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不得)
(D)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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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342
(B)不得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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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361
不能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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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6057
不能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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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僅需依性侵犯罪防治法定通報(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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