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種方式非屬於須經登記始得處分之不動產物權?
(A)繼承
(B)強制執行
(C)徵收
(D)法院之給付判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3), B(474), C(362), D(1782), E(0) #2780314
統計: A(463), B(474), C(362), D(1782), E(0) #2780314
詳解 (共 10 筆)
#5119062
民法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D)要改成形成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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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4222
破題:
須經登記始得處分:代表該法律行為已經事先取得物權,若要處分需再補登記即可。
形成判決,因為是法律關係上的變動,所以可以直接取得物權,經登記即可處分。
給付判決,未經登記連物權都沒有,更遑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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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4694
民法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使得處分其物權。
此處的法院判決是形成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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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335
民法 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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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657
原來如此,感謝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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