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羈押被告:
(A)應用押票
(B)必要時,得行無票羈押
(C)應用羈押命令書
(D)應用押票或羈押命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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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4), B(115), C(101), D(302), E(0) #13928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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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條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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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緊急的情況也不能羈押一個人嗎@@?
那該用甚麼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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