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婚生子女於何種情形時,得從母姓?
(A)於出生時有書面約定並登記即可
(B)母無兄弟
(C)僅有一名子女
(D)已有其他從父姓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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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66), B(48), C(37), D(63), E(0) #2988432
統計: A(4866), B(48), C(37), D(63), E(0) #2988432
詳解 (共 8 筆)
#5613903
婚生子女的從姓,民法第1059條設有5項規定:
1、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A)。
2、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3、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4、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補充)
受胎期間之計算,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資料來源: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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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241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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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子女因父為贅夫從母姓時,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仍不失為己身所從出之血 親,父之旁系血親仍不失為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是該子女與其父之血 親間之血親關係,並不因從母姓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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