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發展遲緩、學習障礙、情緒行為障礙等三種障別的鑑定基準具有何種共通
原則?
(A)皆採排他條件
(B)皆訂有量化標準
(C)皆需經醫療診斷
(D)皆需經一般教學輔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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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6), B(58), C(58), D(433), E(0) #1318130
統計: A(1636), B(58), C(58), D(433), E(0) #1318130
詳解 (共 7 筆)
#1387546
簡單的講就是障礙類別無法確認者
如果有確認是某種障礙類別,就無法兼有發展遲緩
如果有確認是某種障礙類別,就無法兼有發展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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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395
第 9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 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 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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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474
發展遲緩的排他條件是否為這兩個??
1未滿六歲
2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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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1703
在0~5歲間,排除所有“已知的障礙”外,就判為發展遲緩。
如:明顯肢體障礙就不是發展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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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879
請問發展遲緩的排他條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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