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發展遲緩、學習障礙、情緒行為障礙等三種障別的鑑定基準具有何種共通 原則?
(A)皆採排他條件
(B)皆訂有量化標準
(C)皆需經醫療診斷
(D)皆需經一般教學輔導無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36), B(58), C(58), D(433), E(0) #1318130

詳解 (共 7 筆)

#1387546
簡單的講就是障礙類別無法確認者
如果有確認是某種障礙類別,就無法兼有發展遲緩
62
1
#2377203
1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
(共 2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4
1
#2812395
第 9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    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20
0
#1411474
發展遲緩的排他條件是否為這兩個??
1未滿六歲
2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16
0
#2245010
我原本寫D後來才發現-經一般教學輔導無效...
(共 4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4681703

在0~5歲間,排除所有“已知的障礙”外,就判為發展遲緩。

如:明顯肢體障礙就不是發展遲緩。

3
0
#1385879
請問發展遲緩的排他條件是?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