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傳票之送達,由下列何人簽收者,不生送達之效力?
(A)應送達被告,由代為繳交保證金之具保人簽收
(B)應送達被告,由被告之送達代收人簽收
(C)應送達被告,由被告本人簽收
(D)應送達告訴人之文書,由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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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3), B(47), C(32), D(201), E(0) #2796775
統計: A(1863), B(47), C(32), D(201), E(0) #2796775
詳解 (共 7 筆)
#5446358
常見的傳票送達方式有下列幾種: 郵局送達最常見的送達方式,當傳票被當事人簽收後就屬於合法送達,即使非本人簽收,把傳票交給同居的家人、伴侶、友人或員工都可以,包括大樓管理員代收都有效力。
確認傳票上註明的傳訊身分
- 被告:可能檢察官對你涉犯行是犯罪的有證據資料,建議尋求律師協助,研擬策略看後續怎麼面對案件。
- 證人:可能案發時你在場,可以提供一些證據、證詞幫助偵察更順利,這個角色找不找律師都可以,但如果當事人需要有人陪同或想謹慎一點,找律師確實比較保險。
- 告訴人:提出告訴後,告訴人收到傳票是例行通知的一環,通常提告者都會先找好律師討論完策略後再進行提告。
- 關係人:這個角色比較曖昧,是「與案件有關係的人」,在當事人也搞不清楚的狀況下,建議可以打電話詢問書記官了解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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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4912
第 55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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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200
第 55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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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750
法律規定,傳票必須交給被告本人,或者有法律授權代收的人(例如:送達代收人、同住家人)。
(A) 具保人(幫忙繳保證金的人)沒有法律上的權限代收傳票,所以傳票交給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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