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 工 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 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A)予以資遣
(B)予以停聘
(C)予以解聘
(D)予以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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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1), B(278), C(455), D(366), E(0) #2277376

詳解 (共 1 筆)

#3921130

整理:

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遷調或介聘

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資遣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資遣 


《教師法》

第15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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