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對於學前特殊幼兒的分類與不分類在學理上引起很多爭辯,依目前特殊教育法,我國對學齡前特殊幼兒的類名比較傾向下列何者敘述
(A)比照學齡兒童的障礙類別來分類
(B)統稱發展遲緩不予分類
(C)原則上分障礙類別,而無法以類別命名者才稱為發展遲緩
(D)障礙類別及發展遲緩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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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142), C(569), D(135), E(0) #25683

詳解 (共 4 筆)

#99162


看到的背法

"一般"來說""""比"其他"人更有"\'創意"和"領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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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68


3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身體病弱。

七、情緒行為障礙。

八、學習障礙。

九、多重障礙。

十、自閉症。

十一、發展遲緩。

十二、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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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69

第 4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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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 原來是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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