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教育的行政行為應兼顧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其用意在追求公平、公正與合理性。依「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實質正義」的項目?
(A)教評委員的任期一年
(B)教評會,置委員五至十九人
(C)教評會委員,必須由全體教師推舉之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方得被解聘
統計: A(654), B(799), C(2318), D(4102), E(0) #2011609
詳解 (共 8 筆)
實質正義
是指制度本身的意義,即意味著正義的終極狀態必須實現,也就是善人(或善行)應該得到善報,惡人(或惡行)必須得到惡報.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無法體現實質正義,就會被視為欠缺正當性。
實質正義( substantial justice )
所謂實質正義( substantial justice ),指決定的內容或行為的結果合乎法、理或正義。合乎與否主要以法、理為主要判斷依據。
*法令有明定者從其規定。如解聘教師的理由符合教師法所規定的解聘條件(教師法第14條),即具有實質正義。反之,如其理由與該法的規定條件不符,即不具實質正義。
*法令未明定者。則以學理或道理來判斷之。如教育行政的目的為何,法令並未有所規定;但就學理或道理來講,其目的應在提昇學習者的學習效果。因此任何教育行政決定或行為的結果,如能提升學習者的學習效果,即具有實質正義;反之,如不能提昇學習者的學習效果,即不具實質正義。
實質正義舉隅
教師法規定,教師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方得被解聘。解聘教師如基於這些理由才符合實質正義。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汙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售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具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參考資料:
另外補充一下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 procedural justice )是指行政程序合乎正義的精神,即行政的決定過程合理,以確保做出來的決定合理,且經得起考驗,達到實質正義。
二. 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則
(一)明確性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七)法律優位原則
(二)平等原則 (五)信賴保護原則 (八)法律保留原則
(三)比例原則 (六)應予衡量原則
實質正義:合乎法理、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相關考題補充:
63.教師被解聘需兼顧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請問下列何者屬於實質正義?
(A)解聘理由須為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任一款
(B)須經學校教評會決議
(C)教評會必須由校長召集
(D)通知當事人時須以書面為之。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96 年 - 96學年度南區國中教師甄試教育專業科目#1255
實質正義 是指制度本身的意義,即意味著正義的終極狀態必須實現,也就是善人(或善行)應該得到善報,惡人(或惡行)必須得到惡報.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無法體現實質正義,就會被視為欠缺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