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六條,以下何者不是處遇性輔導工作的引進的專業資源?
(A)精神醫療
(B)職能治療
(C)物理治療
(D)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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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5), C(150), D(1), E(0) #3456724
統計: A(10), B(25), C(150), D(1), E(0) #3456724
詳解 (共 3 筆)
#6479447
學生輔導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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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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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學生有個別化輔導需求或適應欠佳、情緒困擾、行為偏差,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及早辨識、發現,即時介入,依其需求訂定個別化之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及其他有助於學生輔導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學生嚴重學校適應困難或遭遇問題、行為偏差、重大違規行為,或有其他須持續輔導之需求者,配合其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資源與專業服務,提供整合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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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遇有緊急個案,經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確有必要後,得轉介處遇性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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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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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960
職能治療與物理治療之差異:
職能治療(OT)與物理治療(PT)皆屬復健領域,主要差異在於目標與手段:物理治療專注於「肢體功能與動作恢復」(如肌力、走路),透過電療、運動訓練改善組織;職能治療則強調「日常生活自理與功能應用」(如進食、穿衣),透過意義化活動與環境改造讓患者重返生活。
- 治療手段:
- 物理治療 (PT): 徒手治療(按摩、整骨)、儀器治療(電療、熱敷)、運動訓練。
- 職能治療 (OT): 功能性活動、副木、輔具評估與訓練、工作簡化、心理支持。
舉例說明(腦中風患者):
物理治療師著重練習如何安全地從床上坐起、站立及行走;職能治療師則著重訓練如何單手穿衣、拿湯匙吃飯等日常活動。兩者通常是跨領域合作,共同協助患者恢復生活品質。
物理治療師著重練習如何安全地從床上坐起、站立及行走;職能治療師則著重訓練如何單手穿衣、拿湯匙吃飯等日常活動。兩者通常是跨領域合作,共同協助患者恢復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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