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第10 項規定,優先編列何種經費?
(A)國民教育經費
(B)幼兒教育經費
(C)特殊教育經費
(D)原住民族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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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3), B(4), C(86), D(29), E(0) #347509

詳解 (共 1 筆)

#363956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

3.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4.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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