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偷偷用乙的帳號密碼登入電腦,把電腦中乙外遇的證據拷貝備份並刪除之。 依照實務見解,關於甲的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輸入乙帳號登入其電腦的行為,成立入侵他人電腦罪
(B)甲雖以調查外遇為理由,但仍屬「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
(C)雖然甲刪除乙的電磁紀錄,但只要該紀錄仍有回復的可能,即不該當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D)甲所犯之罪,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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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 C(233), D(18), E(0) #3506022

詳解 (共 1 筆)

#6606800
本題關鍵:妨害電腦使用罪§358、359、363
(A) 甲輸入乙帳號登入其電腦的行為,成立入侵他人電腦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B) 甲雖以調查外遇為理由,但仍屬「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多以『無故』,作為犯罪構成行為態樣之一項。此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至於理由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並非其行為目的或動機單純,即得謂有正當理由。夫妻雙方,為維持幸福圓滿的生活,縱然互負忠貞、婚姻純潔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義務,婚姻外的通、相姦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當予非難、譴責,但人格各自獨立,非謂必使配偶之一方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被迫地接受他方可以隨時、隨地、隨意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或社交活動的義務;申言之,倘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即恣意窺探、取得他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尚難肯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C) 雖然甲刪除乙的電磁紀錄,但只要該紀錄仍有回復的可能,即不該當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92號判決:「因電磁紀錄本身具有可複製性,又不具有損耗性,縱被複製亦不致因此而消失,而依現行之科技設備,若要回復被刪除之電磁紀錄,亦非難事,故解釋上,應認電磁紀錄遭受無故刪除時,即已產生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遭受破壞之危險,至於該電磁紀錄事後得否回復,均無礙於『刪除』之成立。倘其刪除行為,又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本罪即已該當。」可知本罪之成立,不以刪除之電磁紀錄可否回復為要,但仍應判斷刪除行為是否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D) 甲所犯之罪,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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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9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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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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