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規定,
受任人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前,應有多少日以上之期間,供委任人審閱全部條
款內容,並就委任人應填寫之委任人資料表內容,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員與委任人充分討論,
瞭解委任人之資力、投資經驗、目的需求及交易法令限制等,並提供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期
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向委任人告知期貨交易之性質、可能之風險及委任契約內容,並交付全
權委託期貨交易說明書,據以共同議定交易或投資基本方針與交易或投資範圍?
(A)應有五日以上之期間
(B)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
(C)應有十日以上之期間
(D)應有十四日以上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