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成年人之監護,下列何者正確?
(A)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若欲與受監護人結婚,須經法院許可
(B)監護人依法定順序決定之,若受監護人有配偶時,應由配偶擔任監護人
(C)監護之職務,包括受監護人之生活,因此監護人須親自照顧受監護人之生活起居,包括洗澡、餵食等
(D)受監護人若於受監護宣告前,與第三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則法院為監護宣告時,原則上以該第三人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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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672), C(148), D(2274), E(0) #3225282
統計: A(284), B(672), C(148), D(2274), E(0) #3225282
詳解 (共 6 筆)
#6100103
(A) 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若欲與受監護人結婚,須經法院許可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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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D),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法院為前項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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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506
只補充其餘沒有說明到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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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監護人依法定順序決定之,若受監護人有配偶時,應由配偶擔任監護人
§1111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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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監護之職務,包括受監護人之生活,因此監護人須親自照顧受監護人之生活起居,包括洗澡、餵食等(從要親自幫忙洗澡跟餵食的部分開始怪怪的:),所以C選項必刪除)
§1112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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