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主管機關規定,下列何項之逾期放款,准免列入列報逾期放款範圍?
(A)原係短期放款者,以每年償還本息在 10%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以十年為限
(B)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三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C)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並以每年償還本息在 10%以上為原則
(D)債務人兼擔保物提供人死亡,於辦理繼承期間,其屆期未清償之放款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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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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