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民法規定,有關第三人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稱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包括保證人、抵押物共有人之連帶債務人等
(B)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償,銀行不得拒絕
(C)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償,又稱「法定之債權讓與」
(D)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償之後,銀行之債權即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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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3), C(68), D(40), E(0) #2515872
統計: A(10), B(23), C(68), D(40), E(0) #2515872
詳解 (共 1 筆)
#5955999
按依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9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債務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
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此項承受之性質為法定之債權移轉,其效力與債權讓與相同。
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此項承受之性質為法定之債權移轉,其效力與債權讓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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