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有關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於時效完成後 5 年內實行抵押權
(B)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應一律併付拍賣
(C)抵押權人聲請查封抵押物,惟該執行名義嗣後經抗告法院裁定予以廢棄確定時,抵押人可依法請
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D)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不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統計: A(1904), B(610), C(151), D(89), E(0) #1712453
詳解 (共 10 筆)
(A)民法第880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B)民法第862條第三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併付拍賣)之規定。
(C)76年台上字第2550號判例:查被上訴人聲請查封上述抵押物,縱其執行名義嗣後經抗告法院裁定予以廢棄確定,除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可依法請求賠償外,要不得據以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D)民法第878條: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O(A)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於時效完成後 5 年內實行抵押權
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X(B)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應一律併付拍賣
錯在附加部分必須(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
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
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XC)抵押權人聲請查封抵押物,惟該執行名義嗣後經抗告法院裁定予以廢棄確定時,抵押人可依法請 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無此規定
X(D)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不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
者,不在此限。
(A)民 880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故 5 年內仍可以實行抵押權
(B)民 862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877條之規定(即對於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附加部分不具獨立性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非一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C)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550號判例,查被上訴人聲請查封上述抵押物,縱其執行名義嗣後經抗告法院裁定予以廢棄確定,除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可依法請求賠償外,要不得據以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答案寫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是錯的
(D)民 878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答案寫不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是錯的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B)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應一律併付拍賣
要看是不是獨立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