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有關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於時效完成後 5 年內實行抵押權
(B)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應一律併付拍賣
(C)抵押權人聲請查封抵押物,惟該執行名義嗣後經抗告法院裁定予以廢棄確定時,抵押人可依法請 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D)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不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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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4), B(610), C(151), D(89), E(0) #1712453

詳解 (共 10 筆)

#3230764

(A)民法第880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B)民法第862條第三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併付拍賣)之規定。

(C)76年台上字第2550號判例:查被上訴人聲請查封上述抵押物,縱其執行名義嗣後經抗告法院裁定予以廢棄確定,除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可依法請求賠償外,要不得據以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D)民法第878條: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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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223

O(A)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於時效完成後 5 年內實行抵押權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
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X(B)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應一律併付拍賣

錯在附加部分必須(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
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
效力所及
。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
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XC)抵押權人聲請查封抵押物,惟該執行名義嗣後經抗告法院裁定予以廢棄確定時,抵押人可依法請 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無此規定

X(D)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不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
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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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1866

(A)880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故 5 年內仍可以實行抵押權

(B)862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877條之規定(即對於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附加部分不具獨立性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非一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C)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550號判例,查被上訴人聲請查封上述抵押物,縱其執行名義嗣後經抗告法院裁定予以廢棄確定,除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可依法請求賠償外,要不得據以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答案寫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是錯的

(D)878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答案寫不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是錯的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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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368
B)附加部分 X ——附加部分且不具獨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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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382
(A)
民法 第880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B)
民法 第862條1項: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民法 第862條2項: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民法 第862條3項: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民法 第877條1項: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C)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550號:
查被上訴人聲請查封上述抵押物,縱其執行名義嗣後經抗告法院裁定予以廢棄確定,除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可依法請求賠償外,不可以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D)
民法 第878條: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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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9205

(B)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應一律併付拍賣

要看是不是獨立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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