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契稅條例規定,關於契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稽徵機關收到申報案件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定應納稅額
(B)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C)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D)檢舉逃漏契稅之獎金為罰鍰之百分之二十
統計: A(354), B(1592), C(273), D(183), E(1) #393696
詳解 (共 10 筆)
B: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契稅條例
第24條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C: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契稅條例
第26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D:檢舉逃漏契稅之獎金為罰鍰之百分之二十
契稅條例
第32條
Ⅰ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逃漏、匿報、短報或以其他不正當之行為逃稅者,稽徵機關得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Ⅱ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檢舉人,限期領取。
Ⅲ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A:一、納稅義務人應該在不動產買賣、承典、贈與、交換、分割契約成立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或者是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所有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一起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處(台灣省縣轄部分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但怠報金的最高額度,以應納稅額的額度為限,也就是怠報金最高可加到和應納稅額一樣。
二、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二日,應按照應納稅額,額外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納稅義務人應納的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的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者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另外加罰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鍰。
A:稽徵機關收到申報案件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定應納稅額
契稅條例
第18條
Ⅰ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15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
Ⅱ主管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7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