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有關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最正確?
(A)受僱人甲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第三人乙之權利時,原則上僅由甲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B)限制行為能力人甲不法侵害第三人乙之權利時,即使甲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原則上由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法人甲之董事丙因執行職務對第三人乙造成損害時,因甲無實體存在,故僅由丙單獨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丙、丁三人共謀聯手圍毆乙,實際下手時,如丁僅在一旁叫囂助陣,則丁不須對乙因被毆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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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3296), C(74), D(95), E(0) #393703

詳解 (共 3 筆)

#998896
民法§18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B正確)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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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021

(A)188→僱用人與行為人要連帶負責
(B)187
(C)28→法人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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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663
(D) 甲、丙、丁三人共謀聯手圍毆乙,實際下手時,如丁僅在一旁叫囂助陣,則丁不須對乙因被毆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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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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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在場助勢,違反刑法第150條規定,依照民法184條2項,自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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