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於98年6月1日受乙脅迫,約定將甲所有之動產以遠低於市價之價格出售予乙。事經2年餘後,乙請求甲依約交付該動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於撤銷原先受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後,拒絕給付
(B)甲得撤銷受脅迫意思表示之權利行使期間已過,應為給付
(C)即使甲未撤銷受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仍得拒絕給付
(D)甲得主張與乙所締結之契約自始無效,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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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6), B(409), C(1361), D(207), E(0) #393701
統計: A(576), B(409), C(1361), D(207), E(0) #393701
詳解 (共 8 筆)
#575363
這一題應該是民法第93條+民法第198條吧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第 198 條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
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94
2
#723363
92條中的「得」撤銷⋯,是指表意人可以撤銷或不為撤銷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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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
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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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93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所以如果只看92條和93條,被脅迫者還是在脅迫結束後,以撤銷其思表示較為妥當,否則經過十年會不得撤銷,尤其是詐欺的部份。
又第 198 條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
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雖然198條有因侵權行為⋯雖因時效的消滅,仍得拒絕履行,但如何在數年後証明當時是受脅迫呢?
答案雖然是C,應是依198條⋯雖因時效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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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1490
民法第93條:
前條之撤銷(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
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
不得撤銷。
民法第198條: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
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
雖因時效而消滅。
仍得拒絕履行。
超過1年,甲雖已不得撤銷,但可以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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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781
1.依民法92第1項甲「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表示甲被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自始無效,確定無效。故毋須撤銷其意思表示,當然,甲另以在後之意思表示,撤銷其在前所為意思表示,法律程序較為完備,亦非法律所禁。
2.甲主張意思表示,自始無效,確定無效。毋須先撤銷,再表示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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