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種婚姻關係得撤銷?
(A)結婚之證人並未親見親聞雙方當事人有結婚之真意
(B)婚姻之一方當事人年僅 15 歲
(C)四親等旁系血親之表姊與表弟間之婚姻
(D)有婚姻者,再與第三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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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9), B(1635), C(372), D(463), E(0) #2770317
統計: A(639), B(1635), C(372), D(463), E(0) #2770317
詳解 (共 10 筆)
#5080173
下列何種婚姻關係得撤銷?
(A)結婚之證人並未親見親聞雙方當事人有結婚之真意
(無效)
(B)婚姻之一方當事人年僅 15 歲(得撤銷)
(C)四親等旁系血親之表姊與表弟間之婚姻(無效)
(D)有婚姻者,再與第三人結婚(無效)
婚姻無效之情況
民法第982條:未辦理結婚登記
民法第983條:近親結婚 (C)選項
民法第985條:重婚 (D)選項
民法第980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第989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B)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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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8725
原本想說A跟證人有沒有簽名有啥關係,直到看到這篇文章,可以參考一下
法官指出,結婚要求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是為確保當事人有結婚真意,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有結婚真意,否則即欠缺民法第982條規定的法定要件,依同法第988 條第1 款規定,自屬無效
另釋字552其中大法官意見書有這段敘述:
查聲請人與呂OO間離婚協議書上二名證人呂OO、呂OO均係憑信呂OO片面之詞,認聲請人有離婚之意,而簽名於離婚協議書,未曾親聞聲請人確欲離婚,自難認聲請人與呂OO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是兩願離婚既不生效力,聲請人與呂OO間之婚姻關係應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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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891
無效:登記錯誤、近親、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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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804
37 下列何種婚姻關係得撤銷?
民法第 988 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A)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C)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D)
(A)結婚之證人並未親見親聞雙方當事人有結婚之真意(X)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民法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B)婚姻之一方當事人年僅 15 歲(O)
民法第980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第989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C)四親等旁系血親之表姊與表弟間之婚姻(X)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民法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D)有婚姻者,再與第三人結婚(X)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民法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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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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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5402
結婚之無效
(1)不具結婚形式要件。(採登記生效主義: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登記。民法第982條)
(2)近親間之結婚。(民法第985條)
(3)重婚或同時婚。(民法第988、98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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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3595
重大的: 無登記2人以上證人(要件)、近親亂倫、重婚一夫多妻,無效。
其他都是得撤銷 (不朔及既往)
其他都是得撤銷 (不朔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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