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何者並非公務人員協會得協商事項?
(A)辦公環境之改善
(B)行政管理
(C)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D)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31), C(44), D(236), E(0) #1547378
統計: A(18), B(31), C(44), D(236), E(0) #1547378
詳解 (共 3 筆)
#2514089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n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602&Page=1420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