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據《高級中學法》,下列何者不是該法所規定的高級中學類型?
(A)普通高級中學
(B)單類科高級中學
(C)實驗高級中學
(D)社區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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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73), C(208), D(1666), E(0) #195417
統計: A(17), B(473), C(208), D(1666), E(0) #195417
詳解 (共 2 筆)
#290739
第六條(高級中學之類型)
| 高級中學分為下列類型: |
| 一、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
| 二、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輔導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
| 三、單類科高級中學:指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
| 四、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
| 普通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 |
|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普通高級中學,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附設國民小學部。 |
|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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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178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基本學科為主課程,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專業及實習學科為主課程,包括實用技能及建教合作,強化學生專門技術及職業能力之學校。
三、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包括基本學科、專業及實習學科課程,以輔導學生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四、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課程,提供學習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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