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據教育部98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第四條,對於資賦優異的界定,以下何者未提及?
(A)各類測驗鑑定標準須達平均數以上2個標準差
(B)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
(C)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
(D)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72), B(36), C(231), D(727), E(0) #327753

詳解 (共 2 筆)

#292474

第四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

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41
0
#309159
不一定要測驗
推薦、得獎也OK~
2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