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據教育部98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第四條,對於資賦優異的界定,以下何者未提及?
(A)各類測驗鑑定標準須達平均數以上2個標準差
(B)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
(C)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
(D)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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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2), B(36), C(231), D(727), E(0) #327753
統計: A(772), B(36), C(231), D(727), E(0) #327753
詳解 (共 2 筆)
#292474
第四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
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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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159
不一定要測驗
推薦、得獎也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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