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有關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的敘述,下列何者是正確的?
(A)腦性麻痺歸屬於多重障礙
(B)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歸屬於其他障礙
(C)其他障礙應有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
(D)生活自理有顯著困難,是智能障礙必要的鑑定基準之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2), B(204), C(1696), D(279), E(0) #1626292

詳解 (共 9 筆)

#2411664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4條規定, 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前項所定其他障礙,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

~參考教育圓夢網資料~

67
0
#2794603

(A)"腦麻"自為一類 (B)ADHD在"情障"
(C)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
                       三條類別者。
                       ※其鑑定應由醫生診斷並開具證明
(D)非必要。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語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

轉貼自教甄◆身心障礙組104 - 中區縣市政府教師甄選策略聯盟國小特教教育學科試題#23207

整理筆記~

情緒行為障礙: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由專科醫師診斷之障礙類別,包含以下四類 (口訣 : 資深腦多奇)

體病弱


 ps.【法律小百科】

法律用語 「」與「」之差別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應讀為「ㄉㄜˊ」,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41
0
#2501015
(A)腦麻自為一類(B)ADHD在「情緒...
(共 1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3
0
#2400679
引自廖小潼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A)自己一類
(B)情緒行為障礙
(D)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

        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
        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
          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
          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
          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21
0
#2622717
くどう しんいち 高三下 (2016/1...
(共 17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2358026
22.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有關身心...
(共 1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408768
原題目為↓37. 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
(共 2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2409755
原本題目:37.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
(共 2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4401949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04 24

 

3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六、腦性麻痺。(A)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B)包含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精神性疾患、焦慮性疾患及注意力缺陷及過動症(ADHD) 九、學習障礙。十、多重障礙。十一、自閉症。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09 02

3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 ,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包含以下二、所列之分項目)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
   
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
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9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 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B)、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
   
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14

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 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 前項所定其他障礙,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C)

(以上資料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及自我解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