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之妻子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提起上訴
(B)自訴案件之無罪判決,自訴人不提起上訴,檢察官仍可提起上訴
(C)辯護人對於被告明示不願提起上訴之案件,仍應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D)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死亡,得由其父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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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76), C(1838), D(172), E(0) #2436796
統計: A(34), B(276), C(1838), D(172), E(0) #2436796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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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5 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 346 條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 347 條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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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4 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 345 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 346 條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 347 條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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