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民法之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當事人約定之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舊法:百分之二十)者,其效力如何?
(A)原本之債與利息之債之約定均無效
(B)原本之債仍有效,但利息之債之約定無效
(C)原本之債與利息之債之約定有效,然超過最高利率部分無效
(D)原本之債與利息之債之約定有效,然超過最高利率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7), B(179), C(1860), D(4461), E(0) #645995
統計: A(67), B(179), C(1860), D(4461), E(0) #645995
詳解 (共 9 筆)
#943292
無請求權,但有受領權,非無效喔
179
3
#4753294
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205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51
0
#934684
無效是自始無效
無請求權是 還是有效 但債權人不能向債務人請求超過的部分 但超過的部分債務人自己還是可以給債權人的
(我是這麼想的)
45
2
#1610456
無請求權:我不能跟你要錢,但是如果你自己白癡要還,那是你自己蠢
32
2
#925388
民法§205
14
0
#2496371
已有法律明定,不管怎麼簽,還是以法律為主
8
0
#924823
請問:請求權和無效差在哪裡呢?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