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為 A 上市公司董事,其於民國 98 年 5 月 11 日至同年 11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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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HSIEN 小二上 (2021/07/16)
證交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項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指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獲得利益,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均相同者,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 配 (50-25) ,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42-38),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 不予計入。(52.30不計入)二、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不同者,除普通股以交易價格及股數 核計外,其餘有價證券,以各該...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