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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8 甲為 A 上市公司董事,其於民國 98 年 5 月 11 日至同年 11 月 10 日之間,多次買賣 A 公司普通股及 特別股,甲分別於 5 月 11 日以每股 25 元、6 月 17 日以每股 38 元、8 月 25 日以每股 52 元均各買進 普通股 1 萬股,而甲於 6 月 9 日以每股 70 元賣出特別股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為 42 元,且於 7 月 7 日以每股 50 元及 11 月 4 日以每股 30 元各賣出普通股 1 萬股等。本案例依現行法令,在不加計 股息、法定利息,及未扣除交易手續費、證券交易稅的前提下,僅就每股價差計算甲短線交易所獲 得之利益應為多少?
(A) 7 萬元
(B) 29 萬元
(C) 35 萬元
(D) 57 萬元代號:4301 頁次:12-8


答案:B
難度: 適中
2F
夏雪 小二下 (2015/08/08)
[(50-25)+(42-38)]*1萬股=29萬
至於(30-52)虧損不計入
3F
姜玉幽 幼兒園下 (2018/07/27)

為什麼50只減一次25而不是再另減38?


若沒有『於 6 月 9 日以每股 70 元賣出特別股 1 萬股,當日普通股收盤價為 42 元』這句話又要怎麼算?




4F
HSIEN 小二上 (2021/07/16)
證交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項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指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獲得利益,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均相同者,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    配 (50-25) ,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42-38),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    不予計入。(52.30不計入)二、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不同者,除普通股以交易價格及股數    核計外,其餘有價證券,以各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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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甲為 A 上市公司董事,其於民國 98 年 5 月 11 日至同年 11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