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行政機關對行政程序當事人甲之行政處分書,下列何種情況並非合法送達?
(A)於甲至行政機關洽公時交付予甲
(B)送達於甲之住所時,甲不在,將文書交付予與甲同住,就讀高中之女兒乙
(C)送達於甲之住所時,甲不在,將文書交付予與甲來往密切之鄰居丙
(D)送達於甲之住所時,甲不在,將文書交付予甲住所之有書信收受權限之
大樓管理員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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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4), B(436), C(6724), D(329), E(0) #2331972
統計: A(524), B(436), C(6724), D(329), E(0) #2331972
詳解 (共 10 筆)
#4075690
行政程序法 第73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補充送達)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留置送達)
行政程序法 第74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至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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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8013
「有辨別事理能力」跟行為能力無關,所以不管年齡,只要傳遞郵件者判斷某人有辨別事理能力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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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7760
| 發文單位: | 法務部 |
|---|---|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10100017370 號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
| 相關法條: |
|
| 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等規定參照,該「同居人」僅係「代為收受文書」,"並非"「當事人」或「應受送達人」,"不以"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縱係「未成年人」,如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即足當之 |
| 主 旨:有關行政程序法補充送達於未成年同居人收受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至四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2 月 1 日北健衛字第 1011117406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其緣由係 鑑於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為,本即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 行為(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參照),故本法乃明定逕以其法定代理 人為應受送達人。 三、次按本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 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 之接收郵件人員。」其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一處共同為生活」者;「有辨別事理能力」則係指有「普通常識」而「非幼童」或「精神病人」而言,並以郵政機關送達人於送達時,就「通常」情形所得辨認者為 限,但並"不以"「有行為能力人」為限(本部編印「行政機關文書送達問答 手冊」第 8 頁至第 9 頁參照)。此際,該「同居人」既僅係「代為收受文書」,"並非"「當事人」或「應受送達人」,故"不以"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為必 要,縱係「未成年人」,如其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即足當之。準此,本法 第 69 條第 1 項與第 73 條第 1 項之規範目的不同,並無矛盾。 依本法第 73 條規定為送達者,收受文書之人符合上開規定並無同條 第 2 項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之情形者,即已 發生送達效力。又個案是否有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情形,屬事實 認定問題,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審認。惟菸害防制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規定未滿 18 歲且未結婚之行為人,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有無利害 關係相反情形,涉及菸害防制法立法意旨,建請洽該法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意見。 四、按行政院訂定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 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 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 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 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準此,貴局如有法規適 用疑義,請先徵詢上級機關或洽其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如仍有適用法 律之疑義,再由貴局或上級機關依上開規定敘明各種疑義、其得失分 析,以及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來函憑辦,俾利釋復。 正 本: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 |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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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9830
"通知書" "鄰居 " "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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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7382
實際上我一直對這題有個疑問
我們常說未成年沒有行為能力
行程22條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也是規定要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20歲以上)
既然沒行為能力
那為什麼高中女生可以為接收郵件人員
那麼七十三條的有辨別事理能力到底是幾歲就算有
請各位大神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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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431
所以鄰居未轉交就不算合法送達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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