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行政機關對行政程序當事人甲之行政處分書,下列何種情況並非合法送達?
(A)於甲至行政機關洽公時交付予甲
(B)送達於甲之住所時,甲不在,將文書交付予與甲同住,就讀高中之女兒乙
(C)送達於甲之住所時,甲不在,將文書交付予與甲來往密切之鄰居丙
(D)送達於甲之住所時,甲不在,將文書交付予甲住所之有書信收受權限之 大樓管理員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4), B(436), C(6724), D(329), E(0) #2331972

詳解 (共 10 筆)

#4075690

行政程序法 第73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補充送達)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留置送達)

行政程序法 第74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至於該送達處所信箱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139
0
#4098013
「有辨別事理能力」跟行為能力無關,所以不管年齡,只要傳遞郵件者判斷某人有辨別事理能力就好。
61
0
#4097760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決字第 1010001737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 行政程序法 第 22、69、73 條(94.12.28)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等規定參照,該「同居人」僅係「代為收受文書」,"並非"「當事人」或「應受送達人」,"不以"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縱係「未成年人」,如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即足當之
主 旨:有關行政程序法補充送達於未成年同居人收受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至四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2 月 1 日北健衛字第 1011117406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其緣由係 鑑於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為,本即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 行為(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參照),故本法乃明定逕以其法定代理 人為應受送達人。 三、次按本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 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 之接收郵件人員。」其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一處共同為生活」者;「有辨別事理能力」則係指有「普通常識」而「非幼童」或「精神病人」而言,並以郵政機關送達人於送達時,就「通常」情形所得辨認者為 限,但並"不以"「有行為能力人」為限(本部編印「行政機關文書送達問答 手冊」第 8 頁至第 9 頁參照)。此際,該「同居人」既僅係「代為收受文書」,"並非"「當事人」或「應受送達人」,故"不以"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為必 要,縱係「未成年人」,如其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即足當之準此,本法 第 69 條第 1 項第 73 條第 1 項規範目的不同並無矛盾。 依本法第 73 條規定為送達者,收受文書之人符合上開規定並無同條 第 2 項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之情形者,即已 發生送達效力。又個案是否有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情形,屬事實 認定問題,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審認。惟菸害防制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規定未滿 18 歲且未結婚之行為人,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有無利害 關係相反情形,涉及菸害防制法立法意旨,建請洽該法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意見。 四、按行政院訂定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 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 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 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 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準此,貴局如有法規適 用疑義,請先徵詢上級機關或洽其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如仍有適用法 律之疑義,再由貴局或上級機關依上開規定敘明各種疑義、其得失分 析,以及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來函憑辦,俾利釋復。 正 本: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43
0
#4209830

"通知書" "鄰居 " "轉交"

42
0
#4913810
補充樓上第 74 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
(共 1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4101439

感謝louise的解答


8
0
#4097382

實際上我一直對這題有個疑問

我們常說未成年沒有行為能力

行程22條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也是規定要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20歲以上)

既然沒行為能力

那為什麼高中女生可以為接收郵件人員

那麼七十三條的有辨別事理能力到底是幾歲就算有

請各位大神幫忙解答謝謝

7
1
#4023513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
(共 3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4029851
C. 鄰居不行 D.大樓管理員=受僱人...
(共 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5647431
所以鄰居未轉交就不算合法送達囉!
0
0

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079549
未解鎖
38.                ...
(共 7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3413116
未解鎖
第73條(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  於應送...
(共 1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4732624
未解鎖
<送達> 寄存送達(74) 送達,不...
(共 3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