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刑事案件管轄採取以原就被原則,所以原告只能就被告住所地起訴
(B)檢察官、被告、自訴人均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就是當事人主義
(C)非任意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使用,體現所謂的糾問主義
(D)非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法院不得審理,此乃彈劾主義之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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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349), C(105), D(637), E(0) #3225209

詳解 (共 4 筆)

#6081619
A)民訴: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B)當事人進行主義:指當事人居於主導地位,刑事案件由當事人蒐集證據並進行程序,法官只扮演為聽訟的角色,僅需對被告及控方做出審判。
內容可分層面:
一、訴訟的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二、審判的對象及範圍由當事人決定,又稱「聲明之拘束性原則」
當事人可決定訴訟之終結,
C)糾問主義:法院兼掌追訴與審判,對於犯罪不待追訴,即逕以職權審判。
非任意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使用>>>證據排除之權衡理論
D)彈劾主義法院對於犯罪之審理,必須先由追訴機關之追訴,法院始得為之,即不訴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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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0593
彈劾主義:法院對於犯罪之審理,必須先由追訴機關之追訴,法院始得為之,否則不得自行受理。即區分追訴機關與裁判機關。(D)

糾問主義:法院兼掌追訴與審判,對於犯罪不待追訴,即逕以職權審判,謂之糾問主義。即所謂「審檢不分」。(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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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進行主義:指當事人居於主導地位,刑事案件由當事人蒐集證據並進行程序,法官只扮演為聽訟的角色,僅需對被告及控方做出審判。例如英、美等國均採當事人進行主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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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8201
(A) 要是找不到被告住哪不就完蛋?所以不可能通通"以原就被"
(B) 當事人主義是民訴,民訴沒有檢察官
(C) 糾問主義:法院兼掌追訴與審判,對於犯罪不待追訴,即逕以職權審判,謂之
                       糾問主義。即所謂「審檢不分」
(D) 彈劾主義:法院對於犯罪之審理,必須先由追訴機關(就是檢察官)之追訴,法
                       院始得為之,否則不得自行受理。即區分追訴機關與裁判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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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520
刑事訴訟法§5土地管轄
1.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A:以原就被是民事訴訟法§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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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改良式當事人主義
訴訟程序之進行,原則上由當事人即檢察官、被告(或辯護律師)主導,法官則以仲裁者的角色居中裁判,只例外基於公平正義考量、發現真實必要之情形下,才依職權調查證據。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B:選項前半段描述是對的,但跟當事人主義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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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58-2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1
1.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2.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糾問主義
法官同時身兼檢察官的角色,即職司審理者同時也是負責蒐集、調查證據及追訴犯罪之人。又稱「檢審不分」。
C:同B選項,前後牛頭不對馬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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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68不告不理原則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彈劾主義
一定要有人提起訴訟,法院才可以加以審判。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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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26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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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條 1.犯罪,非依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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