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A)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B)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C)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D)法規命令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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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167), C(198), D(780), E(0) #3524898
統計: A(155), B(167), C(198), D(780), E(0) #3524898
詳解 (共 6 筆)
#6650177
法條題,有看熟就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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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20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A)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B)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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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8946
法規命令: 適用於不特定多數人,是指抽象、普遍的規範,不以特定個人為對象。
例子: 交通部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是一個法規命令,適用於所有駕駛人。
相對人: 任何符合該規範條件的「不特定人」或「不特定物」,例如公告禁止某路段停車的公告,其相對人就是所有「使用該路段的駕駛人」或「該路段本身」。
例子: 交通部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是一個法規命令,適用於所有駕駛人。
相對人: 任何符合該規範條件的「不特定人」或「不特定物」,例如公告禁止某路段停車的公告,其相對人就是所有「使用該路段的駕駛人」或「該路段本身」。
行政處分: 針對特定個人或特定事項所為的行政行為。
例子: 針對你違規停車開出的罰單,就是一個行政處分。
相對人: 該行政處分所針對的「特定個人」或「特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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