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對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時,何者為依法應直接提起訴願尋求救濟?
(A)考績考列丙等之決定
(B)行政程序中拒絕陳述意見之決定
(C)終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決定
(D)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申請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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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175), C(243), D(699), E(0) #3524901
統計: A(165), B(175), C(243), D(699), E(0) #3524901
詳解 (共 5 筆)
#6979411
(A) 考績考列丙等之決定(復審-行政訴訟)
(B) 行政程序中被主管機關拒絕陳述意見之決定(程序行為不得聲明不服,需與實體決定一併提起救濟)
(C) 終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決定(複核-爭議審議-行政訴訟)
(D) 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申請之決定(政府資訊公開法20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提撤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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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對行政處分不服,應先提「訴願」,再進入行政訴訟。
但某些特殊案件(例如考試院的考試成績評定、或屬於內部程序性裁量等),依規定是不能提訴願或訴願非救濟途徑。
而 「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申請之決定」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的規範,法律明文規定對於拒絕公開或未依限提供之決定,人民得逕行提起訴願,不需再透過其他前置程序。
各選項分析:
(A) 考績考列丙等之決定
→ 屬於人事評價,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通常只能提申訴或再申訴,非提訴願。
(B) 行政程序中拒絕陳述意見之決定
→ 這只是程序性處分,不是最終的「行政處分」,不可直接提訴願。
(C) 終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決定
→ 屬於行政處分,依規定先提訴願,再提行政訴訟。
(D) 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申請之決定✅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明定,人民得逕行提起訴願救濟。
---
? 所以答案是 D,因為法律特別規定:
「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機關拒絕時,可以直接提訴願」。
(A) 考績考列丙等之決定
→ 屬於人事評價,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通常只能提申訴或再申訴,非提訴願。
(B) 行政程序中拒絕陳述意見之決定
→ 這只是程序性處分,不是最終的「行政處分」,不可直接提訴願。
(C) 終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決定
→ 屬於行政處分,依規定先提訴願,再提行政訴訟。
(D) 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申請之決定✅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明定,人民得逕行提起訴願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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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答案是 D,因為法律特別規定:
「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機關拒絕時,可以直接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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