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對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時,何者為依法應直接提起訴願尋求救濟?
(A)考績考列丙等之決定
(B)行政程序中拒絕陳述意見之決定
(C)終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決定
(D)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申請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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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 B(339), C(495), D(1467), E(0) #3524901
統計: A(319), B(339), C(495), D(1467), E(0) #3524901
詳解 (共 7 筆)
#6979411
(A) 考績考列丙等之決定(復審-行政訴訟)
(B) 行政程序中被主管機關拒絕陳述意見之決定(程序行為不得聲明不服,需與實體決定一併提起救濟)
(C) 終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決定(複核-爭議審議-行政訴訟)
(D) 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申請之決定(政府資訊公開法20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課予義務訴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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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8434
一般來說,對行政處分不服,應先提「訴願」,再進入行政訴訟。
但某些特殊案件(例如考試院的考試成績評定、或屬於內部程序性裁量等),依規定是不能提訴願或訴願非救濟途徑。
而 「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申請之決定」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的規範,法律明文規定對於拒絕公開或未依限提供之決定,人民得逕行提起訴願,不需再透過其他前置程序。
各選項分析:
(A) 考績考列丙等之決定
→ 屬於人事評價,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通常只能提申訴或再申訴,非提訴願。
(B) 行政程序中拒絕陳述意見之決定
→ 這只是程序性處分,不是最終的「行政處分」,不可直接提訴願。
(C) 終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決定
→ 屬於行政處分,依規定先提訴願,再提行政訴訟。
(D) 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申請之決定✅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明定,人民得逕行提起訴願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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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答案是 D,因為法律特別規定:
「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機關拒絕時,可以直接提訴願」。
(A) 考績考列丙等之決定
→ 屬於人事評價,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通常只能提申訴或再申訴,非提訴願。
(B) 行政程序中拒絕陳述意見之決定
→ 這只是程序性處分,不是最終的「行政處分」,不可直接提訴願。
(C) 終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決定
→ 屬於行政處分,依規定先提訴願,再提行政訴訟。
(D) 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申請之決定✅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明定,人民得逕行提起訴願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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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答案是 D,因為法律特別規定:
「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機關拒絕時,可以直接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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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對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時,何者為依法應直接提起訴願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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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考績考列丙等之決定
參【公務人員保障法】25條1項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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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程序中拒絕陳述意見之決定
參行政程序法174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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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終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決定
參釋字753號解釋
終止或停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決定,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醫事服務機構若不服健保署的終止特約決定,依現行實務與司法院釋字第753號解釋意旨,應直接提起訴願,若不服訴願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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