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得為告訴,但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B)告訴應向檢察官或法官為之
(C)告訴應以書狀為之
(D)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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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26), C(76), D(1596), E(0) #1187763
統計: A(101), B(26), C(76), D(1596), E(0) #1187763
詳解 (共 4 筆)
#3529516
(A)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得為告訴,但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X;獨立告訴,不受被害人拘束)
(B)告訴應向檢察官或法官為之(X;司法警察官)
(C)告訴應以書狀為之(X;書狀或言詞為之)
(D)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O)
刑事訴訟法 第 233 條 (獨立及代理告訴人)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 第 242 條 (告訴之程式)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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