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於下列何種情形,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
(A)行為不罰
(B)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
(C)法律應免除其刑
(D)犯罪嫌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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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1281), C(84), D(451), E(0) #1187764
統計: A(94), B(1281), C(84), D(451), E(0) #1187764
詳解 (共 6 筆)
#1388352
ACD是應為不起訴,題目問的是"得"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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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788
題目是否少打了“相對”2字? ACD是絕對不起訴處分(刑訴252), B是起訴無實益之相對不起訴處分(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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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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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574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絕對不起訴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罰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於下列情形下,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相對不起訴處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即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不起訴為適當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二)被告犯數罪,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來源:https://www.rclaw.com.tw/postList-0-2743-p-211-t-%E5%BE%8B%E5%B8%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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